信托 : 古代人的智慧,现代人的工具
信托是一种古老的工具(实际上可以追溯到封建时代),有时由于它与无所事事的富人有关(如贬义的“信托婴儿”Trust Baby),因此受到蔑视。但,信托是一种高度通用的工具,可以保护资产,并在资产拥有者去世后转到正确的人手中。 信托通常用于持有资产,保护资产免被债权人所侵害,以及防止家庭成员出售资产或挥霍无度。 资产可以托管给值得信赖的家庭成员,如:兄弟姐妹,但还是含有被私吞的风险。香港艺人梅艳芳就是担心母亲不会理财,才设立一份信托,把所有的遗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投资和分配,每个月给母亲几万元港币作为生活费,直到母亲终老为止,再把剩余的遗产捐给慈善机构。 设信托保护特定受益人 信托还可用于保护特定目的的资产来支付以后的开销,例如:受益人的教育、行动不便的孩子或留给下一代创业的基金。有一些孩子缺乏自我照顾的能力,例如:自闭儿、残疾者或精神疾病患者,父母担心以后没人照顾他们,所以就设立一份信托,将一笔现钱委托给信托公司,当父母不在时,每个月给监护人发薪水,作为照顾这些孩子的费用。 如果父母没有很多现钱,也可以买一份人寿保险(以小博大),将这份保单转给信托公司,以设立所谓的“保险信托”。当父母不幸去世后,保险的理赔金将直接进入信托公司的户口,信托公司会按照信托文件内的指示,履行受委托的任务。 几十年前,信托只有高净值个人(HNWI)和家庭才有必要了解,因为它的设立和维护成本很高。但是现在已经很普遍,对普通收入的家庭也有用途。马来西亚在十年前就有一家信托公司把信托大众化,设计一种模板(template)信托,即不是客制化,这样可以减低设立的成本,让更多人可以享受到信托的一些好处。 对一般人来说,信托的最大功能是在委托人去世后,家人不需要经过繁文缛节的解冻过程,而是在两个星期的工作天,受益人就能领到死者所设立信托的钱。遗产的解冻的时长视情况而定,如果有遗嘱大约三到六个月,没有立遗嘱的话,可能要耗费几年,甚至有些已经几十年还无法解冻(家人纠纷)。 在国外,信托也是金融体系内的一项重要商品,它和定存、股票、单位信托基金、债券等受到大众的信赖。 有钱人了解分散风险的重要性,所以不会把所有的钱投资在某一个项目,而会做妥善的分配,其中包括信托,所以金融商品不仅仅是众所周知的定存而已。 信托的概念很早以前就已经存在,并在16世纪的英国普通法,引入了“生前信托”(Living Trust),在委托人有生之年提供资金和管理,附加条款在委托人去世后生效。罗马法规定的早期信托是“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由个人遗嘱去设立,只有在他们死后才生效。 英国在帝国主义扩张时期,航海到非洲、印度和东南亚,侵略这些国家。这些东征的兵士在离国之前会将他们的土地和庄园的控制权交给受托人管理,直到他们返回。 然而,宫廷却承认不必将土地和庄园归还给合法的委托人的要求;最终,这件事情移交给大法官,大法官裁定受托人违背他们对兵士的承诺;因此,信托的法律才开始诞生。 独立前,大马已有信托法令我国早在1949年未独立前已有信托法令,由于之前的需求不大(有钱人不多),所以有关信托的资讯匮乏。从2015年开始,UBB Amanah通过Pisteuo开始提供这方面的教育,因而认识信托功能的公众人士越来越多,但是设立信托的人数也只有几万人,所以马来西亚信托与遗嘱协会的任务重大,在推广和宣导方面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由于信托目前是处于萌芽阶段,开始有人利用信托的名义,鱼目混珠,将私募基金和信托混为一谈,所以公众人士一定要提防这些以高回酬和高佣金的“信托”公司,避免血汗钱化为乌有。 文章来源:拿督蔡明敏著Disclaimer:This










